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五条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五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任、履职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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