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第五条独立法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二章 公司治理第五条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任、履职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