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三十条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公司股份的,应当合理使用融入资金,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不得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向公司转移风险,并依据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公司股份的,应当合理使用融入资金,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不得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向公司转移风险,并依据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