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第六章 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应当符合北交所相关行业要求,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