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重大资产重组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应当符合北交所相关行业要求,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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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