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股权激励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可以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一。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可以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