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股权激励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的,应当符合北交所相关规定,并应当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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