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五章 股权激励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设置合理的考核指标,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发展。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