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四章 股份减持第十九条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前的股份锁定期应当适当延长,具体期限由北交所规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