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第四章 股份减持
第十八条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减持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前的股份以及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应当遵守北交所有关减持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股份减持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减持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前的股份以及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应当遵守北交所有关减持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