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三章 信息披露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信息,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并确保披露内容的一致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