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信息,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并确保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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