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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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