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三章 信息披露第十六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