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暂缓适用或者免于适用,但是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为依法不应当调整适用的,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相关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暂缓适用或者免于适用,但是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为依法不应当调整适用的,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