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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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