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三章 信息披露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