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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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