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