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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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