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