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