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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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