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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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