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三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