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三十四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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