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三十三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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