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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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