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