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第二十八条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