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