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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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