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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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