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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