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