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在征询监护人意见时,应当向监护人解释有关网络表演者权利、义务、责任和违约条款并留存相关交流记录。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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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