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申请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当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关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外商投资等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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