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条独立法条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是指依法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网络表演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