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网络表演经纪人员。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与所签约网络表演者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
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网络表演经纪人员。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与所签约网络表演者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
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