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网络表演经纪人员。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与所签约网络表演者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

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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