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违法违规处理结果、投诉举报处置情况等信息进行记录、保存,并根据不同情形,采取限制服务、停止合作、提请行业协会进行联合抵制等措施。

网络表演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签约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可提请行业协会进行联合抵制;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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