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