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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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