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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