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