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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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