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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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