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十八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