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十二条第二章 信息收集和使用规范第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投诉人。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