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执法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 (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 (二)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 (三)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四)适用和执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 (五)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七)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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