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加强内部执法监督的同时,必须依法接受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的监督,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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