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在加强内部执法监督的同时,必须依法接受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的监督,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