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执法监督的实施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决定、命令,有关公安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必须执行,并报告执行结果。 对执法监督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先予执行,然后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认真审查,执行后果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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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