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执法监督的实施和处理

第十九条

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活动,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错误的处理或者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二)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三)对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的有关人员,可以停止执行职务; (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已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需要给予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国家赔偿; (五)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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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