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执法监督的实施和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执法监督的责任人,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组织实施监督。 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执法监督的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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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