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执法监督的实施和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执法监督的责任人,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组织实施监督。 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执法监督的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执法监督的实施和处理
各级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执法监督的责任人,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组织实施监督。 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执法监督的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