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执法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

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办复查的案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倾向性的公安执法问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调查或者专案调查。在查明情况后,应当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纠正措施,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交办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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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