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执法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每年应当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检查或者评议。 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发布实施后,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一年内对该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检查结果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并在本级公安机关予以通报。 各级公安机关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每年的执法工作情况应当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并在本级公安机关予以通报。考评结果与奖惩相结合。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