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当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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