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用能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当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